永嘉之乱,安史之乱、嘉靖之乱后的南迁都是如此。政府强制性的内聚型移民。如秦代“天下豪富”十二万至咸阳,明代迁江南富户于南京等。东西方向的渗透性的移民。如三国时期蜀汉东迁。宋末四川人口东南迁移,当时还有“江西填湖广”和“湖广填四川”。由内地向边疆地区的开发性迁移。如秦代河套地区的移民,汉唐时期在西北四地区的屯田戍边,明代的边疆卫所移民。
东南沿海地区对海外的移民。如十七世纪后的东南人侨居东南亚。北方少数民族的内迁和西迁。历史上北方少数民族受天地生背景的影响,往往南下掠夺中原民族,弱小时就退缩,强大时就进攻,如汉代乌孙和大月氏西迁伊犁河地区。南方非汉族的退却型迁移。南方少数民族夷、蛮、越等民族,受中原汉族的挤压,呈现向西南方向和平原向山区的退却迁移的趋势。以上资料参考蓝勇的《中国历史地理学》,葛剑雄先生也同意此观点。
唐代人口的迁移主要是官府移民和自发组织的移民两种情况,大多是向剑南道和江南道迁移,在这种背景下才有宋朝南方人口的增加,并且超过了北方。
官府组织的迁移
唐王朝与中国古代社会其他变化的历史时期大致相似,为了有效地控制其治下的人民,响应古代的“增民思想”以确保赋役征发有充足的来源,通过完整严密地帐籍制度、“五保”制度等将民户牢牢地控制起来,并以种种严格的法令条文限制人民的迁移,因而原则上民户的自发迁移乃是非法行为。只有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有条件的迁移。但是民户的自发迁移,政府有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就有“乐迁”政策的变化。
所谓“乐迁”之制,其实就是民户迁移的限令,同时对“宽”和“狭”也有一定的解释,据《唐律疏议》记载:“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加强人口的控制,致使民户按规定迁移,不得随意迁移,同时作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统治者要维护自己的统治,中心地区的人口不得随意迁移,特别是京瓷的诸州和有军队的府州要严格控制。
唐初关中一带人户有所减少,这与均田制下的分田不足问题是分不开的,当时受田不足的严重之地就是零口,自属狭乡无疑。当时有这样的记载:“丰判,雍州申称地狭,少地者户,全无地者户。”雍州的百姓受田不足,而且还有相当多的无地户,加深了他们之间的矛盾,随时都有可能激化。为农民起义埋下了伏笔。政府放宽政策,准许给无地百姓分地,缓和阶级矛盾。据云:“长安厥田,就称负墩。致如白丁、卫士无地少田,皆可以申请。州宜量其贫富,均彼有无。给须就必宽乡,居宅宜安旧业。即欲迁其户口,公私两亏,窃为未允。”这表明政府对歌内的控制放宽了。
大致从开元中期以后,对于歌内之民迁移外州主要是边州的禁令已经放宽。居《文苑英华》一记载:“甲先有两贯,一延州,一都州,为定。甲诉云:先属延州。判对云:人户平分,文昌之旧也,边郡以实,先王之制。甲无一德,遂编二贯,礼不忘本。延州密迩于京歌,武以戒严;都府远邻于河县,详其动静。循欲兹深,违之则苦,从之则乐”,同时也反映乐对全国浮逃户政策的转变。
据《白事六帖事类集》卷22《迁徙》记载:“非缘边州及侧户千里内军府百姓,欲于缘边州府附近居住,并听于本管计会,具申所由司,准丁授田,给复十年。有事于本州防御,不须差外征镇。自此为格。”说的是两类户口可以迁移到缘边州居住,这是故里内地居民户迁移边州的政策,相比以前,此政策宽松多了。
综上所述,可见唐王朝所谓的“乐迁”之制,亦即限制人户迁移的法令条十分严格,这种限制重点是在京哉、有军府州和边州的人户,目的是保证统治阶级有充足的赋役和摇役(还包括兵役)的来源,当然也有充实边州人户的意图在内。对京瓷内人民迁移的限令大致是在开元年间已经松弛,这与新的处置逃户的办法是一致的。
对有军府州民户的迁移在府兵制破坏以前未见松弛,法令只允许邻近缘边州千里之内的军府州反而百姓可移至军府州附近居住,,一般不得自行迁移。事实上有军府州人民的逃移始终存在,“歌内”是军府最为集中的地区,逃移最多的也是“悉入军府”、“身役不轻”的所谓“丁壮之人”,那是禁令无法限制的。还有民户的自发迁移,歌内、军府州、边州人户的未知迁移,政府是不能完全控制的,从而只有放宽限令,也表示政府已经默认了当时的人口迁移。
一种就是所谓的“移狄就宽”,即“狭乡”的民户迁往地广人稀的“宽乡”。唐代有关这种形式的移民较早的一次出现于贞观十八年,唐太宗幸零口之后,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之宽乡”。但移往何处、移去多少民户,不明。第二次就是武后统治时期。据《文苑英华》载:“其雍州旧管同、太等州,土狭人绸,营种辛苦,有情愿向神都编贯者宜听,仍给复三年,百姓无田叶者,任其所欲,即各差清强官押领,并允许将家口自随,便于水次量乘作,船此发进都,吩咐洛州受领,支配安置讫,审录奏闻……。
二种就是官府募民戍边和募民屯田。这里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招募客户到边州安置。把这些民户加以安置,给其肥沃的土地,同时还有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安抚逃户,另一方面可以充实边塞;招募诸色征行人和客户长充边军,以代替原来的府兵分番上役之制。主要是学则健壮的人士常任边军,准许携家带口,分给田地房屋,屯戍边防,充实边郡;募民屯戍之制,据《冬至大礼大赦制》记载:“天下应荒闲者,有肥沃堪置屯田处……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营佃。”屯田和营田所募的对象大多是浮客,像募民屯田式的移民每个朝代都有,在这里我们旧不多说了。
三种就是官府移民的配流滴边,包括所谓的谋反、大逆、犯脏的官僚贵族和一般罪囚的流放和放逐边州。放逐的地区大概有三个地区:一为岭南、剑南、安南等“荒远之地”,二为塞北和西北边州,三为荆、湘、吉、岳诸州和北方恶豫州一带。从放逐的时间来看,有分为常流(役一年之后即可以在所在地编户居住,并可带家属同住,加役流(加役三年以后刁‘可以带家人同住),据《大唐六典》记载:“自流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皆役一年。
然后编所在户。而常流之外,更有加役流者;本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谓常流唯役一年,此流三年,故以加役名焉。”《旧唐书》记载:“在京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诸户;流人未达所者,徒防西州。”兼遣罪人,增其防遏,彼罪人者,生于贩肄,终朝惰业,犯禁违公,止能扰于边城,实无益于行阵”。还有的就是配边州供当处官役。
综上所述,唐代官府移民的相关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唐王朝的人口迁移,无论是官府还是一般民户的迁移,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屯田和充军,可以保卫边防,还可一增加赋役收入。严格的限制在歌内和有府州人户迁移的禁令,这反映了唐政府对瓷内乃至全国范围内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人口流动的频繁性无能为力,从而只有放宽逃户处置的限令。
唐王朝在对人民的自发迁移严格加以控制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推行了若干移民的措施。就是我们前面讲的那三种,这里不做一一论述了。唐代官府移民的规模十分有限,远不能与汉代和以后明清相比拟,因而其影响也小得多了。真正大规模的迁移主要是官府之外的人民的自发移民。迁移的原因是由于战乱和封建赋役的压迫,这些矛盾是政府的禁令无法控制的,所以还是放宽了人口迁移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