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带货须谨慎,或许你已经踏在法律的边缘

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贺娇龙副局长从下午3点就坐在直播间里开始带货直播,一直坚持到第二日的凌晨1点多,过了一天“名副其实”的“劳动”妇女节。

当日的直播成绩相当不错,曾一度冲上排行榜新疆地区的第二名,在十个小时的时间里,共推介了包括葡萄干、蜂蜜在内的数十种新疆的特产,销售额也是屡创新高。

年,自从那团马背上的火红色身影一夜之间火遍全网后,作为一个副县长的贺娇龙便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一路策马奔腾,然后便成了伊犁州文旅局的副局长,然后开始了自己的直播带货生涯。

据澎湃的报道,自从开始直播带货到目前,网红局长助农直播销售额达1.4亿元,带动两千多人就业。工作可谓努力,成绩可谓辉煌。

不过,一个尴尬的话题是:贺娇龙副局长的直播带货可能有些问题,严重点说某些环节已经站在法律的边缘。

这么说很有些不合时宜的感觉,很像古人说的“花间喝道、焚琴煮鹤”,颇有些煞风景。因为看起来在这个连环中所有人都是受益者,没有人提出质疑。商家销售了产品,挣了利润;消费者买到了需要的商品;而官员也通过自己努力发展了当地的经济,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一副皆大欢喜的样子。

但是目前被人有意无意忽略的一个问题是:作为文旅局的副局长参与这样明显带有广告性质的直播带货的商业活动是否合适?

直播带货现在的性质已经确定,属于广告活动的范畴。而《广告法》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贺娇龙副局长毫无疑问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作为主播在直播带货中就不仅仅是使用形象了,简直是直接推荐人或代言人。因此,整个带货的直播过程的合法性就需要打个大大的文号。

另外,《公务员法》中也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当然,我们相信贺局长在直播带货中没有个人的利益诉求,但是直播带货显然属于营利性活动,而这显然是与法律相悖的。

而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作为产品的代言人——《广告法》中规定凡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产品和服务做推荐的都属于代言人的范畴——一旦在产品出现问题或者广告存在不实的情况下何以自处?

当然我们相信贺局长的团队在引入产品时已经对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并且在直播时对相关介绍进行了审核。但是就怕事情都有个万一呢?前知名品牌“三鹿牛奶”对人们造成的伤害犹在昨日。

《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损害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要与广告主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假如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贺局长吗?责任又如何承担?毕竟在直播过程中是拿自己和行政机关的名义对产品进行了背书。

这个假想并非杞人忧天或者无限上纲上线,作为一个贺局长的粉丝,我们觉得有义务使她的美好形象不受到损害。

当然,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也是每个地方官员的义务,大家都有义务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的日子。在这个过程中,直播带货也并非不可或缺的选择。

其实,也可以转换一个思路:多务“虚”,少务“实”。

实际上,贺局长之前拍摄的很多视频都是很不错的,美轮美奂,也让人对美丽的西疆有个更深的印象。其实,不妨多在这方面下功夫,通过直播多介绍风土人情、美丽风光、名胜古迹,当然还有各色土特产。而这里的土特产,是指带有当地特色的产品,而并非具体到某家企业的某款产品。

同样是广告,从事这样的公益广告比起商业广告应该更游刃有余,也更有法律上的合规性。

爱之弥深,责之弥切。一番的逆耳忠言希望不会被人理解成别有用心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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