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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刑事审判庭从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努力提升合议庭整体职能水平,力促刑事审判案件质效。
注重合议庭庭前准备工作
合议庭成员在庭前完成阅卷,了解掌握基本案情,明确庭审重点及注意细节,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履行其职责,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所谓“陪而不审”的现象。
注重合议庭评议案件意见质量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不能只简单地说“我同意”,要在评议案件时,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承办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坚决杜绝“合而不议”。
注重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规范化
从发表意见到结论形成都严格依法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首先由承办人先发表意见,其他成员依次进行,充分展示每个成员的真实意见;其次,注重“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审判实践中,当合议庭成员意见出现分歧时,将案件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决“议而不决”的问题。再次通过案件评查机制专项对合议庭评议案件规范化进行评查,力促刑事审判案件质效得到有效提升。
作者:来瑜玫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伊犁州法院“三注重”发挥合议庭作用力促刑事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