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北县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
案情回顾
年4月12日,有人冒充朱某的领导向朱某的邮箱发送邮件,要求朱某添加他发送过来的QQ群。次日,对方在群内冒称是朱某公司的领导,需要朱某将公司款项转账给客户。朱某信以为真后便答应给对方转账。对方将两个银行账户发给朱某,朱某分别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A转账万元,向账户B转账万元。事后,朱某发现自己共被诈骗了万元。
经查,朱某转账给对方的A、B两个银行账户均为对公账户,分别属于王某和刘某。两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为了获利,明知将对公帐户出售给他人,可能被他人利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他人,后被他人利用在网络上实施诈骗。
浦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王某、刘某。
法律延伸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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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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