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点心吧!教练就在旁边看着,却不制止”武术馆内危险互动,致未成年人骨折!
(案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法院)
年11月9日,张顺(化名)在散打俱乐部报名学习跆拳道,不曾想学习仅仅一个多月就受伤入院。
12月14日下课后,张顺在俱乐部练习跆拳道时,李邵春(化名)到俱乐部接自己的孩子,闲来无事,玩起俱乐部的训练棍,李邵春让孩子帮忙扶一下训练棍,小孩子不愿意,跑开了。
热心的小张顺见状跑过去用肩膀顶住训练棍。李邵春脚踢训练棍,训练棍反弹到张顺身上,小张顺顿感不适,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张顺的伤情系左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
张顺的父母心疼不已。“当时教练就在旁边却不制止”!导致孩子伤得这么重。一气之下把武术馆和李邵春夫妇告上法庭。
主张解除和散打俱乐部的培训合同,退还跆拳道学费元。
散打俱乐部与李邵春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店面租房损失,合计,.26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李邵春作为伤害行为实施者,其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张顺构成了侵权。
而损失的计算依据
赔偿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应当依据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伊犁州直部分行业部分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中确定的家政服务行业低等指导价位的每月元的标准。
护理天数按医嘱及实际住院天数确定为天,张顺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该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确定护理费元(元÷30×天)。
营养费元(72元×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26天×元);医疗费4,.26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69,元(元×10%×20年),合计.26元。
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李邵春在踢训练棍前对未成年人未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由李邵春负担70%的主要责任即.48元(.26×70%)。
散打俱乐部作为管理人对训练场所存在的风险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作为教练的陈凯涛在现场目睹李邵春和张顺之间的危险互动未尽到合理适当的监管提醒责任,采取放任态度。
未进行有效指导,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散打俱乐部负担30%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即.78元(.26×30%)。
李邵春的妻子高某某非侵权实施者,该赔偿也非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张顺和俱乐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双方提交了新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做了调整,赔偿金额增加了.8元,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
李邵春让张顺用肩膀抵住训练棍,其用脚踢训练棍,造成张顺肩部受伤。李邵春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以及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李邵春应当承担60%的侵权责任。
张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认识到行为的危险和后果。
李邵春要求张顺用肩膀抵住训练棍,并用脚踢训练棍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且李邵春非散打俱乐部的老师,张顺接受并放任该行为的发生,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基于张顺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及判断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尚弱,故,张顺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为宜。
张顺在散打俱乐部培训学习期间,被来该散打俱乐部接送孩子的家长李邵春侵害致伤。散打俱乐部对学员家长擅自进入训练场地,并对参加散打俱乐部培训学习的学员进行互动放任不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散打俱乐部主张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享有追偿权的请求,因该主张未实际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