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察机关依法对戴光辉
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光辉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戴光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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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戴光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六大纪律”项项违反,纪法意识尽失,长期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赃款,退回赃物,与他人串供,掩盖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提供的旅游活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多占福利分房;向多家企业摊派费用;套取、使用公款;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公权力当成发家致富的“摇钱树”,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戴光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正义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