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与清代屯田的数量都比较多,特别是明代,屯田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应该单独提出来进行研究讨论。
一、明清政府设置屯田的目的
明清政府设置屯田的目的有四:
第一,因军需而设置屯田。明初,设置屯田是为了解决军粮供应困难。当时,战争仍在激烈进行,朱元璋为了“寓兵于民”,使军士“且耕且战”,以解决军粮问题,保证战争的进行而设置屯田。洪武元年(年)、四年(年)曾分别在兀良哈、辽东等处分军屯田。统一全国后,各地卫所普遍实行屯田,虽然主要是为了垦荒、但是为了使军队自行解决军粮问题仍然是其重要目的。清代因军需设置屯田,一为解决军粮,二为镇压各地人民的反抗。这后一种情况是清代所特有的。清政府在用兵西陲时,为解决军粮和备兵调遣曾大兴屯田。嘉庆年间,为镇压苗民起义,也曾先后在湖南、云南和贵州“建碉卡,置屯军”。
第二,为开垦荒地而兴屯田。如前所述,明统一全国后,各地军卫实行屯田主要是为垦荒。明初、为安置流民,开垦荒地,还有计划有组织的建立民屯区。清初,“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屯田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屯垦是其垦荒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所谓“集流民而耕屯田为第一大计”。
第三,为承担漕运等差役而设置屯田。明朝在有漕粮的各省,均设置卫所屯田,由屯军专职漕运。清因明制、但“改卫军为屯丁”。也有个别地区,为承担其他差役而设置屯田的,如陕西设置屯田,“屯丁为看守城楼、仓库及各衙门之用”,每名屯丁“给旱地一顷、将额征银粮应给役之用”。
第四,清代还有一种屯田是为安置投降官兵和少数民族而设置的。如康熙六年(年),清政府为安置江、浙、闽诸省投降官民而兴屯田,“予以荒地、给以牛种”,人给荒田50亩、家眷“量口递加”。乾隆六十年(年)、为安置四川、新疆新降服的少数民族,在该地区设置屯田,每户给地30亩。这类屯田以新疆回民屯田一回屯为最多。乾隆年间,仅伊犁地区就有回屯6千户。
二、屯田的种类
明清屯田均为军屯、民屯、商屯三种:
军屯:组织军士进行屯垦谓之军屯。明代的军屯最为发展。朱元璋早在明王朝建立之前、就“寓兵于农”设立民兵万户府。统一全国后,各地卫所均实行屯田。“每军种田五十亩”或根据土地肥瘠情况和其他耕种条件的不同,“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军士屯守的比例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但也有的“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
清代的军屯,除漕运屯田和在湘、滇、黔为镇压苗民而设置的屯军外,主要是驻防绿营兵屯田,而且又集中设置于边疆。他们驻防边疆,既承担军务,又负责屯田。各地和各个时期因军务和军粮储备情况不同,屯守的比例也不同。如伊犁驻守绿营兵名,乾隆中期是名操演军事.2名耕种,后因连年丰收,军储充足,加上“伊犁亦属要疆”,因此,自乾隆四十三年(年)起,操演、耕田各半。嘉庆四年(年)名操演,名耕田,“轮流演习,俾得各归实效”。
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或迁徙人口耕种的屯田。由于它往往是按户分配土地,因此又称户屯。民屯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移民屯田。主要实行于明代。明初,为恢复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秩序、有计划有组织地把狭乡农民强制迁移到宽乡屯耕。如洪武二十年(年),“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南屯田”。
二是募民屯田。明清两代均实行招募农民进行屯田。如明洪武二十二年(年),山西沁州户农民,应募到河南、山东、北平“旷土之处”进行屯种。每户分得屯田数明初未作统一规定,宣德四年(年)定为每户给田50亩。清代募民屯田较明代要多,应募者有农民,有商人,还有绿营兵子弟。绿营兵子弟应募屯田有两种情况:有的随军屯田属军屯;有的则属民屯。如乾隆四十五年(年),在伊犁的1户绿营兵家眷中,有情愿分户领屯的91户,每户给地30亩,编入民籍,谓之民屯。各地民屯,每户得田不一:甘肃、宁夏每户得田百亩,四川每户可得水田30亩或旱田50亩。
三是组织犯人屯田,这也是明清时期民屯的重要形式之一。明洪武九年(年),令“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数万”圆。洪武十六年(年),广东清远县瑶民暴动被镇压,名被俘瑶民被发往泗州屯田。清代组织犯大屯田多至边远地区。康熙二十六年(年),决定:“盛京地方,旷土甚多,令发遣之人屯种”。雍正十年(年),决定:
“嗣后,将黑龙江等处人犯,遣往北路(指新疆北路)军营附近可耕之地,令其开垦效力,在伊身可以努力自新,而与屯种亦甚有益。”
那些连家口发遣的人犯领垦土地后,按规定缴纳屯租,可编入当地民屯。
商屯:商人屯田,本属民屯一种,但它与一般民屯不同。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的商屯,大都和“开中”相联系,即商人组织屯田,向国家交纳粮食,国家发给他们相应的盐引,这种屯田,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数量都不多。
关于明初是否存在商屯,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些学者认为明初已经出现商屯,有主张出现于洪武年间者,也有主张出现于永乐年间的。有学者认为,明初不曾出现过商屯,他们认为明代有关商屯的材料都是弘治以后的,而且明初“开中”地点屡变,使商人无法在某一地点招民屯种;“开中”的物也不相同,有时需粟,有时需银、钞、马、帛、棉布、棉衣等。明初是否存在商屯,确实值得考虑,直到目前我们还没有见到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明初存在商屯。弘治以后,商屯是存在的。刘应秋在《盐政考》中写道:
“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盐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知余之忧,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输,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
清代的商人屯田看来也较明代发展。比如,伊犁就有张子仪等30户商屯,自乾隆二十八年(年)起,共屯种土地.6亩,平均每户屯种亩。2乌鲁木齐屯区有陈善魁等户商屯。
三、明清政府对屯田的管理
明清两代,对屯田的管理体制大体相同。明代军屯、其屯田旗军,和军余属兵部、屯田区内的具体生产管理由各卫所负责。洪武年间规定,各卫设指挥一人,各所设千户一人,具体组织领导卫所屯田事务。永乐三年(年)规定:每-名屯田旗军组成屯田百户,其下设总旗与小旗。十个百户设一千户所,各卫指挥及金事管-0旗军,由提督屯田都指挥使总辖。清顺治三年(年)规定每卫由守备一名管屯田。雍正二年(年)决定“并内地屯田卫于州县,裁都司以下官,惟带运之屯与边卫无州县可归,如故”。贵州屯军设小旗、总旗、百户进行管理,上由各管厅、督抚管辖。
明代的民屯,洪武三年(年)置司农司,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专掌迁民分屯事”,后来司农司改属户部。地方民屯由州县直接管理。州县以下的屯田组织为:十人一甲,甲有甲头,五甲设一屯,屯有屯总,专理屯务,每屯还老人一名,督责耕种与征收秋粮。各州县屯务由判官掌之,而总督于知州、知县。清代的民屯亦由地方官负责管理。各省设立兴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专理屯政。清廷还经常差遣御史巡视为巡屯御史,后裁去,改归巡按,又裁,则令各省巡抚布政使司管理。在民屯较多的地方,设置屯长、总长、渠长协助管理。
屯田税则,明初军屯一般不征租税。洪武二十年(年),按“什而税一”始征屯粮。后来增加为“每亩二斗四升”。永乐年间,“免其一半”,每亩屯田改征一斗二升。清代的军屯,“免其粮税,使自食其谷,比照各地方民粮银数,算作兵饷”。民屯,明初的民屯税则一般在税什一和税什五间不等,洪武二十六年(年)规定,民屯的税则与民田同,即“亩税三升三合”。清代民屯的税率较高,一般要高出民田税率一倍至数倍。一般来说,屯垦当年是“十分取一”,两三年以后,就改为“三分取一”。
四、明清屯田之比较
清代屯田基本上承袭明制,但它们又不尽相同,比较一下两代屯田,大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明代屯田较清代屯田发展,尤其明代军屯更为发展,在全国各个卫所都实行屯田。《明史》记载:“万历时,计屯田之数六十四万四千余顷,视洪武时亏二十四万九千余顷。”。按此计算,明初屯田计89余顷,占洪武二十四年(年)全国耕地面积顷的23.05%。万历年间的屯田仍占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顷的9.18%。清代屯田面积较明代要少得多。据《大清会典》记载,雍正二年(年)屯田面积为顷,占当时全国总耕地顷的5.45%。乾隆十八年(年)屯田面积为顷,占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顷2的3.53%。
第二、明代军屯设置于全国,边疆虽有屯田,但数量较少。据《舂明梦余录》记载,明代北边九镇的屯田共有顷,仅占明初屯田面积的10.95%。清代虽然全国各地均有屯田,但主要设置在边疆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如陕西、甘肃、新疆是清代屯田的重点。据《大清会典》记载统计,嘉庆年间,陕西、甘肃、新疆地区屯田计顷,占当时全国屯田总面积顷的28.33%。其中甘肃屯田为顷,是明代甘肃屯田92顷的8.25倍。明代在新疆没有设置屯田,清代随着对新疆统治的加强,清政府在新疆设置的屯田也越来越多。《石渠余纪》记载:“东自巴里坤,西至伊犁,北自科布多,南至哈喇沙尔,天山左右水土沃饶,前后垦辟十数万亩。”嘉庆年间为亩,道光年间为亩4,等于嘉庆年间新疆屯田的6.8倍,可见其增长速度之快。
第三,明清两代虽然都有军屯,但是军屯的组织方法不同。明代的军屯是从军队中抽出部分军士单独编成屯军(旗军),他们专门从事农耕而不参加操练或军事行动。屯军与其他军士之比一般为七与三之比,即所谓三分守城,七分屯垦。清代的军屯,不专设屯军进行经营,而是把士兵按-一定比例定期轮换屯田或操守。
第四,从明清两代屯田的发展趋势看,明初屯田的数量较大,但是由于屯田大量被侵吞或屯丁因负担过重大量逃亡等原因、明代屯田总的发展趋势是一个下降的趋势。正德十五年(年)屯田总面积已下降为顷,只等于明初屯田总数的18.07%。经过张居正清丈土地,万历年间屯田虽增至顷,但仍较明初屯田总数减少了28.85%。清代,虽然也存在着屯田被侵吞的现象,但是清政府不断组织人开垦,屯田数量还有增加。
如前所述,雍正二年(年)屯田面积为顷,乾隆十八年(年)屯田为顷,减少了34.23%。但是到乾隆三十一年(年)屯田又增加到顷R,基本上又恢复到雍正年间的水平。嘉庆十八年(年)屯田面积上升为顷,较雍正年间屯田面积增加了23.54%。
参考文献:
《大清会典》
《清史稿》
《大明会典》
《明太祖实录》
《明史》